张坤律师
张坤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4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深圳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长春XX公司与A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坤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3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长春XX公司与A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南民初字第3924号 原告长春XX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XX门市(P-L)与(1-10)轴,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A,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XX公司与被告A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XX公司委托代理人A、B,被告A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被告所有的×××号奥迪轿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原告为其修车,双方约定修车费以车损鉴定价格给付,为此,原告垫付了鉴定费用,委托长春市XX公司对损坏车辆进行了车损鉴定,并实际为被告修复了损坏车辆,车辆修理后,被告未按约定给付修车费用,也未将车辆提走,增加了原告的保管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修车费用130466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给付原告车辆保管费13600元(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月800元计算);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辩称:一、原告未按照约定为原告车辆更换配件,未经被告检验修理的车辆是否合格,原告主张的130466元修理费无事实依据,被告有权拒绝支付修理费或有权要求减少修理费,原告为被告修理车辆属于承揽行为,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修理汽车的配件,按照车损鉴定报告A的清单,原告应为被告车辆更换87中原厂配件,并达到车辆正常使用的标准,但实际上,原告并未更换或者按照标准更换配件,车辆是否修复完好亦未经被告检验,因此原告有权拒绝支付修理费或者少支付修理费,二、原告主张车辆保管费13600元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2014年6月14日,被告的车辆送至原告处修理,约定1个月后取车,2014年8月,被告前去取车时,原告的修理厂关门,被告车辆部件了,被告与介绍人之间发生争执,让介绍人找原告要车,之后报警,但未被受理,直至原告此次诉讼,被告才知道车辆下落,因此,对增加的保管费用系原告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所有的×××号奥迪轿车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被告A的弟弟B和委托原告修理车辆,2014年6月28日,A向被告出具《委托书》,内容为:”今委托益诚汽修全权代理办理本车A4L×××事故车拆解、定损,此车辆定损的全部金额,因益诚垫款修车、故对方赔偿的损失数额,按定损单位为准,全部归A所有”,2014年7月1日,长春市XX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书,被告(×××)车辆损失金额为119996元,原告垫付了鉴定费用4800元,以上费用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对被告进行了保险理偿,现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修车费,亦未将车辆提走,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了由原告负责修理车辆,车辆定损的全部金额归原告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车辆已经维修完毕,那么被告应按照约定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对其理赔款项给付原告,关于原告主张的不在定损范围内的维修费用5670元,因被告未签字确认,本院不予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管理费用,因原告提供的车库租赁费收据系开庭审理后补开的且该收据并非正式发票,故原告主张的车辆管理费,本院不予保护,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XX公司修车费用124796元及利息(2015年12月1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长春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81元,A全费1240元,由原告长春XX公司承担591元,被告A承担383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D 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张坤律师,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注册专职执业律师近20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14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