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胜家具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94民初684号
(2018)吉0194民初684号之一
原告:A,男,汉族,1960年4月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A,吉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胜家具经销部,住所地长春??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湖镇榆树XX,
经营者:A,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长春XX,
委托代理人:A,吉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胜家具经销部(经营者: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胜家具经销部及其经营者A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1元,减半收取2910.5元,由原告A承担,
保全费2270元,退还给原告A,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B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