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月霞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9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G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
G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王某、吴某、冯X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8.6189万元(其中,索贿人民币100万元),为其在增加煤炭运力、物流建设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煤炭购销合同、用户发煤情况表;2.证人王某、吴某、林X、何X、左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X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作为其辩护律师,被告人张X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为调查机关调查取证提供了较全面可靠的线索,为及时准确处理案件创造了便利条件,较大的节约了司法资源;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自被采取留置措施直到开庭审理,对其犯罪行为始终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审理程序;3.被告人及时、主动全部退赃。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向调查机关提供线索,配合调查机关及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被告人虽受贿数额巨大,但其没有将赃款用于享乐挥霍和非法活动,没有造成较大的后果和不良影响,说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已近60岁,身体状况差,多年患有乙肝、糖尿病,病史长,病情重。综上,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其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十年半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应予以采信。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X受贿数额1387.6189万元,其中索贿100万元,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X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全部退赃,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张X受贿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387.6189万元,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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