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月霞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0日 13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作案后,潜逃至广东省F市A区乐从镇找到被告人朱某,朱某明知王某某在商丘市犯罪,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中,而帮助王某某隐藏到外地
被告人朱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1、在被窝藏人没到案无判决结果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朱某的窝藏行为属情节严重。2、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坦白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抓捕工作,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底,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商丘作案后,潜逃至广东省F市A区乐从镇找到被告人朱某,朱某明知王某某在商丘市犯罪,公安机关正在抓捕中,而帮助王某某隐藏到外地。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能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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