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月霞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8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3日18时左右,在永城市XX路段,被告人张X驾驶豫N×××××-豫NXXX号重型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车时,与对向行驶刘X驾驶的豫N×××××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X当场死亡。经认定张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X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刘X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X除保险赔偿之外补偿被害人家人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查询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张X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与被害人家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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