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月霞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9日 4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3日18时左右,在永城市S324线22KM路段,被告人张某驾驶豫N×××××-豫NA384挂号重型半挂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车时,与对向行驶刘某驾驶的豫N×××××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当场死亡。经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除保险赔偿之外补偿被害人家人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其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归案经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机动车查询信息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张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与被害人家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16年 (优于95.63%的律师)
16次 (优于93.59%的律师)
9次 (优于93.99%的律师)
19793分 (优于97.56%的律师)
一天内
394篇 (优于97.52%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