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月霞律师
商丘刑事领域律师,如您需要刑事法律咨询,可直接联系!
15837081899
咨询时间:06:00-22:59 服务地区

职务侵占罪:物流司机将代收的货款8万元占为已有,涉嫌职务侵占。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发布者:陈月霞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0日 1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某大市场××物流公司担任司机期间将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84794元非法占为已有,拒不归还。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物流公司。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司法会计鉴定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某大市场××物流公司担任司机期间将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84794元非法占为已有,拒不归还。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物流公司。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多次供述、证人张××等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其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月霞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6年
  • 15837081899
  •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6年 (优于95.59%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次 (优于93.5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9次 (优于93.9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8796分 (优于97.4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96篇 (优于97.87%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月霞律师IP属地:河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02784 昨日访问量:73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