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1日 1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本案被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某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等及某某的辩护人吕佳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12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某某等结伙窜至本市开发区某室,被告人某某负责望风,另一被告人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一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11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410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尔后,被告人某某等窜某室,由被告人某某负责望风,另一被告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一件深蓝色呢子大衣,价值人民币140元。案发后,呢大衣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最后,被告人某某等窜至某室,由被告人某某负责望风,另一被告人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两部手机及现金人民币7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1380元。案发后,两部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某某等结伙入户盗窃三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某某等及辩护人吕佳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等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及视频、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某某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分别惩处。被告人某某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某某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某某退缴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元,发还各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