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2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因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辩护人吕佳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3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事先在自己的电脑上安装具有变更支付指向和支付金额功能的钓鱼软件,“X”钓鱼软件,再以有偿刷单为名接淘宝商家的刷单订单,在淘宝商家远程操作其电脑付款刷单商品时,被告人王某通过后台使用钓鱼软件,从淘宝商家处诈骗共计人民币2.8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已退缴赃款3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归案经过,证人的证言,交易记录,录音录像,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退赃票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吕佳凤对起诉时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已退缴赃款;5、被告人怀孕数月,应当宣告缓刑。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查证属实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自首,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其已退缴违法所得,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二、被告人王某退缴在诸暨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2.8万元,依法查明被害人后予以发还,暂无法查明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剩余0.2万元由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告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