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佳凤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1日 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某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被依法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某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某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某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8月某日许,被害人至某门口找被告人某某,被害人与被告人某某因生意问题引发口角,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发生叉打,后被告人某某将被害人摔倒在地,用大腿压住被害人的腹部,致被害人左侧第10肋骨骨折,脾脏破裂出血。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吕佳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某某主观恶性不太;4、被告人某某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经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门诊病历及收费票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某某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事实,有被害人提交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刑事谅解书等证据所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某某犯罪后能自首,且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