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瑞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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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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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谢某某、匡某某、黄某某诈骗案

发布者:袁瑞珍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8日 1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事实经过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谢某某、匡某某、黄某某于xx年3月,通过预谋和分工合作,以算命作法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薛某的钱财。他们利用老年人对迷信的信仰,谎称薛某家中将有血光之灾,需要将家中所有钱财拿出来作法以消灾。薛某信以为真,回家取出14500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假装作法,趁薛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将现金调包,随后四人逃离现场并分赃。案发后,四被告人退清了所获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袁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之一的辩护人,面对的是一项复杂的诈骗案件。袁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搜集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在庭审中,袁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犯罪金额:袁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认为实际金额应为14500元而非15000元。

退赃与谅解:袁律师强调被告人已全额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认罪态度:袁律师指出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请求法院予以考虑。

袁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论技巧,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撤销之前因盗窃罪被判处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谢某某、匡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黄某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法条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该条款规定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众应提高警惕,特别是对于迷信诈骗等手段,要增强识别和防范能力。

及时报警: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挽回损失。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被害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证据,以利于案件的侦破。面对纠纷和冲突,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采取非法手段,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通过袁律师的专业辩护,本案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审判,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警示。

袁瑞珍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山东知产委副主任淄博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