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瑞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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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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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1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者:袁瑞珍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8日 9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1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北王村至钓鱼村南北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某5、路某6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高某1弃车逃逸。经认定,高某1负事故全部责任.袁瑞珍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3、王某、勾某、路某4的共同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本案的诉讼过程。袁律师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不仅为原告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还积极争取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袁律师提出了有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为原告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包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1、路某2的经济损失共计360592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325940元、丧葬费3465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3、王某、勾某、路某4的经济损失共计401068.5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363506元、丧葬费37562.5元

被告人高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被判决赔偿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A保险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1、路某2死亡赔偿金52074元(110000元×47.34%),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3、王某、勾某、路某4死亡赔偿金57926元(110000元×52.66%)。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袁瑞珍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山东知产委副主任淄博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