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瑞珍律师
袁瑞珍律师
山东-淄博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4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苏某1诈骗案

发布者:袁瑞珍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3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经过

本案的被告人苏某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年3月22日被逮捕。苏某1通过虚构能够购买临淄区A街道办事处桑家居委会的低价回迁房的事实,分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购房款,涉案金额高达921850元。被害人包括王某、郭某、罗某、刘某、唐某和路某等人。

具体而言,苏某12013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与被害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声称能够以低价出售回迁房,诱骗他们支付购房款。她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导致多名被害人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求助。

袁瑞珍律师作为苏某1的辩护人,接受了案件的委托。她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收集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被害人的陈述、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等。袁律师在庭审中积极辩护,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自首情节:辩护人认为苏某1在案件发生后有自首情节,应该得到从轻处罚。

被害人过错:辩护人指出,被害人在交易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

认罪态度:苏某1在庭审中表现出自愿认罪的态度,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此予以考虑。

社会危害性小:辩护人认为苏某1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为初犯,应该给予宽大处理。

立功表现:辩护人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条,证明苏某1曾为被害人支付房屋租赁费。

在庭审过程中,袁律师通过对证据的逐一质证,力求为苏某1争取最有利的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认定苏某1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此外,法院还责令苏某1退还被害人所骗取的款项,包括王某、郭某、罗某等人的购房款。

法院认为,苏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应依法严惩。尽管辩护人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未予采纳。

相关法条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该条款规定了诈骗罪的相关内容,明确了诈骗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

袁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当事人:在任何交易中,务必保存好所有相关的书面文件、通信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一旦发现对方违约或存在欺诈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以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丢失或诉讼时效过期。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聘请专业律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和策略,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商业活动中,遵守合同约定,诚信经营,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石。

通过袁瑞珍律师的努力,尽管苏某1最终被判刑,但她的辩护工作为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保障,也为其他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袁瑞珍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山东知产委副主任淄博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