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瑞珍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1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常XX诉被告临淄区金山XX崔碾村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6)鲁0305民初1768号民事判决。原告常XX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鲁03民终3165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常X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XX崔碾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崔德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XX诉称,2001年春,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XX崔碾村民委员会没有经过与原告协商擅自将原告合法承包的土地分给村里其他人耕种,原告多次经过乡镇与被告协商返还合法承包的土地未果,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被侵占的崔碾村二遍地100平方米及东坡0.63亩土地。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XX崔碾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二遍地100平方实际是90平方,2009年原告将该地租赁给本村村民崔XX,每年租金100元,有协议为证。东坡地0.63亩是临淄XX公司搬迁到原边河乡(现金山XX),国家依法征地,崔碾村每人140平方米,原告是0.63亩,XX公司补偿款400万元未到账,只支付利息,给村民发放福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一份、录音光盘一份,被告对证据均有异议,提出原告所主张的0.63亩二遍地由于XX厂搬迁需要占地,村里就把所涉及到的包括原告0.63亩在内的这片地全部收回,XX厂占用后还剩余了一部分,这一部分就分给了村里新出生的人口,这没占用的土地就包括原告的0.63亩,原告所说的二遍地100平方米仍然由原告承包,只是原告将这100平方米给了崔XX建了停车场,崔XX每年给原告100元。原告对协议书无异议,但辩称当时被胁迫签字。经审查该协议真实有效,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5年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XX崔碾村民委员会调整土地时,在村西公路北分给原告二遍地90平方米,2001年被同村村民崔XX占用。2009年4月17日,原告与崔XX达成土地租赁补偿协议,约定由崔XX支付原告2001年至2009年3月份补偿款800元,之后每年3月底前支付补偿款100元。2001年山东齐银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搬迁至金山XX,规划占用被告淄博市临淄区金山XX崔碾村部分土地,其中包括原告三口人东坡地0.63亩。XX厂建成后还剩余一部分土地,这一部分土地被告重新承包给村里新出生的人口,这没占用的土地就包括原告的0.63亩土地。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二遍地100平方米由被告擅自分配给其他村民,但其认可与村民崔XX达成的协议书系其签名,其辩称协议是被逼迫所写,无证据证实,且协议已履行多年,原告辩解与事实不符。原告主张的东坡地0.63亩,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已不包含该承包地,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