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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瑞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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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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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瑞珍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6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淄博XX公司诉被告胡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淄博XX公司委托代理人党X、边X,被告胡X及其委托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淄博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拖欠房屋租赁费29580元,物业费2864.50元,共计32444.50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胡X租赁原告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方正·2009商业北区商铺,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每年为19720元,扣除免除部分,共计39440元。被告欠2015、2016两年租赁费29580元,欠物业费2864.5元。

被告胡X辩称,根据原告发布在租赁房屋区域的《关于2009商区全勤奖励制度的通知》,原告所要求的房屋租金应予全部免除,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有被告缴纳的押金5000元,应予退还;物业费被告无异议,被告已经交付;原告给出具了商铺情况说明,明确被告在2016年7月底已经办结退房手续,而且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原告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日,原告与被告胡X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淄博市临淄区方正·2009商业北XX商铺一处租赁给被告经营,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第一、二年分别为9860元(免租半年),第三年为19720元,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租金,之后于租期届满前30日内支付次年租金。被告(乙方)向原告交付保证金5000元,租赁期满交还租赁房屋及设施并付清费用后,保证金无息退还,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保证金5000元。2014年7月3日,原告发布通知,对于涉案商区以”出勤率”决定减免房租。单一商家每一周”全勤”,次年减免一周房租,以此类推,规定自2014年7月8日施行,解释权归原告所有。2016年7月15日,原告工作人员给被告出具商铺情况说明,兹证明,涉案商铺起租时间2014年1月1日,闭后时间2016年7月,实际产生租金4930元。原告对此解释称,此为商铺情况说明,非欠款证明,目的是让被告及时与原告交接租赁商铺,但被告未与原告交接,所以不应按记载的金额确定被告欠原告的租金。2017年10月18日,被告支付物业费2864.5元,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日。

本院认为,原、被告商铺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交付租赁商铺后,被告应按约定金额及期限向原告交付租金,合同终止后,返还租赁房屋及设施。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等租赁商户发布《关于2009商区全勤奖励制度的通知》,系为激活市场采取的单方让利的行为,所载明对此通知的解释权归原告,符合法律规定,只要不明显存在不当,应认定其解释的效力。对于租赁费金额的确定,原告给被告出具商铺情况说明,明确记载了租赁开始、结束时间及实际产生的租金数额,被告接收该说明,证明双方均认可该租赁房金额;原告主张,目的是让被告及时与原告交接租赁商铺,但被告未与原告交接,所以不应按记载的金额确定被告欠原告的租金,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予认定;被告主张,应根据《关于2009商区全勤奖励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确认房屋租金应予全部免除,原被告对此通知理解有分歧,根据该通知规定,解释权归原告,被告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释通知内容,亦属不当。故应确定,至2016年7月,被告欠被告租赁费4930元。对于此后是否产生费用,结合原被告均认可的物业费,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8月3日,与商铺情况说明相符合,原、被告对此也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应视为未产生新的费用。

对于物业费,被告已付清。对于被告所交保证金的返还,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交还房屋及设施,交清全部费用,原告认可后,返还保证金,该保证金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XX公司商铺租赁费4930元。

二、驳回原告淄博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元,由原告淄博XX公司负担260元,被告胡X负担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瑞珍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山东知产委副主任淄博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