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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瑞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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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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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博法*XX公司与XX博*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瑞珍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博法尔XX公司(以下简称:XXX)与被告XX博金XX公司(以下简称: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68583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428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以25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初,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根据被告需要供货,被告验收且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货款。后原告开始向被告供货,且按照约定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自2014年年初至2016年8月底,被告欠原告货款68583.50元,其中,2014年前42857元,2015、2016年欠款合计为25726.50元。原告数次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诿。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拒不支付,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X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初,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向被告供应不同型号的工业用胶圈,原告负责送货,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原告支付货款。随后,原告依X向被告供应胶圈。截止到2014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的工业用胶圈价款共计52857元,并向被告出具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处财务人员陈XX、蒋XX在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原告方书写的标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日期、票号、金额的单据上签字确认。2014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据。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供应的工业用胶圈价款共计25726.5元,并向被告出具了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处财务人员陈XX在收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原告方书写的标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具日期、票号、金额的单据上签字确认。截至成诉之日,被告XXX尚欠原告XXX工业用胶圈款共计68583.50元。

另,原告XXX主张被告XXX以428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经济损失;以25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物计划单、收款收据、对账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XXX与被告XXX形成的买卖工业用胶圈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出卖方XXX已向买受人XXX履行交付买卖标的物的合同义务,买受方李XX应履行支付相应货款义务。通过涉案购物计划单、收款收据、对账单,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可依法确认被告XXX已经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原告XXX货款68583.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于原告XXX要求被告XXX支付货款685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XXX主张被告XXX以428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经济损失;以25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赔偿自2017年1月1日至付清之日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博金XX公司支付原告XX博法尔XX公司货款685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XX博金XX公司赔偿原告XX博法尔XX公司经济损失(以4285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以257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7.29元,由被告XX博金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XX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瑞珍律师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山东知产委副主任淄博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淄博市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淄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3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