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6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A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协议》,并于同日支付定金X万元,但卖方在收取定金之后反悔,因为房子挂牌价是同小区最低的。遂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提供贷款机构要求的相关贷款材料,后来甚至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复,最后叫嚣,房子不卖了,让当事人A另外去买。当事人A无奈,遂找到笔者,想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屋买卖合同》用的是某大型房产中介公司的通用版本,合同对违约金的支付、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赔偿损失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以及管辖法院做了明确的约定。接受当事人A的委托后,笔者很快准备好了诉讼材料,并通过邮寄方式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立案。
我方的诉讼请求共四项:
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很快安排了开庭日期。庭审中,因为当事人A所买房屋所在地也实行“限购政策”,作为卖方的被告以当事人A在购房时未提供购房证明为由试图以购房资格的问题来规避其恶意违约的事由。双方就此问题进行了辩论……
一个月后,法院进行了判决,除了交通费酌定支持外,其他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那么在普通商品房买卖中,买方的购房资格是否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A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故结论是:在普通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资格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以当事人A签约时未提供购房资格证明为由认为当事人A不具有购房资格进而想否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观点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假设因为当事人A没有购房资格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转移,那也是被告追究当事人A责任的问题,并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