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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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了违约方要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法院就一定会全额支持吗?

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2日 2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笔者之前的亲办案例《普通商品房买卖中,当事人的购房资格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中,合同除了约定定金罚则外,其实合同还约定了违约方违约需要承担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而笔者和当事人最终却选择了定金罚则,放弃了数额更高的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为什么呢?

根据法律规定,当合同同时约定双倍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时,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进行主张。笔者经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认为选择定金罚则更有利、也更稳妥。相对来说,定金罚则的规定和适用更加简单明确,只要当事人能证明因为合同相对方的违约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就可以适用双倍定金罚则,当事人不需要进行其他举证,最终的判决结果也是判如所请。

而反观违约金条款呢?因为中国的违约金制度目的在于“填平”,即对当事人因合同相对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惩罚性的较少。本案中,经过了解,该区域的房价涨价幅度甚微,即使当事人重新买房,购房成本也不会增加很多,言外之意,当事人的损失除了时间成本增加了一些,经济损失并没有多少。而主张违约金条款是需要当事人对自己的损失进行举证的,如果不能举证,那么可能会面临法官不能支持的风险。即使举证了,法官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定,法官有这个自由裁量权。当时那个案子,我们的交通费最终就被法官“酌定”了,即使在有票据的情况下,法官还是进行了自由裁量。

其次,在选择违约金条款下,如果对方抗辩违约金过高,有权要求法院调整降低,计算基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超过30%为过高,比如,我们实际损失为10万元,那么违约金超过13万元的部分为法律规定的过高,法官可以自由裁量调节。

虽然看起来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要远远高于我们所选择主张的双倍定金罚则,如果选择了20%的违约金条款,但其实最终的结果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让法官自由裁量,法官考虑的因素就比较多,包括一些案外因素等等,这个对当事人是不利的。

所以,在合同相对方违约且合同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所能支持的违约金数额取决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有多少、守约方的证据所能证明的实际损失有多少以及能被法院最终认定的实际损失数额。

后附《民法典》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关于违约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咨询可来电或加微信,陈国花律师,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国花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8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