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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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出借方的原告经常居住地不满一年,但还是想在己方所在地起诉,如何处理?

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219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笔者的当事人A,户籍地在浙江某县,几年前在杭州购买了商品房,但是因为考虑到其他因素,户口并没有迁过来一直在老家。2021年当事人A的外省朋友因资金周转需要问A借了一笔钱,但是经济情况好转后也没有主动归还借款,且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当事人A欲起诉,A陈述在杭州居住好几年了,派出所也有登记过的,在杭州起诉没有问题。接受委托后,笔者去派出所查档发现,A在派出所登记的居住信息中间有中断,最近一次的居住登记时间不满一年,按照法院的处理惯例,应该不会受理。但考虑到A确实在杭州有自购住房且已居住满一年以上,杭州实际上确实是经常居住地。鉴于此情况笔者打电话和管辖法院立案庭沟通,立案庭工作人员表示,如果A确实在杭州有自购住房,且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在A能证明确实一直居住在该自有住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作为经常居住地予以立案……。A找了所属社区居委会出具了证明(有社区盖章),又有物业公司根据A实际入住时间也出具了居住证明(有物业公司盖章),再配合房屋产权证书,最终在杭州经常居住地法院顺利立案。

律师点评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这样的: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间借贷中,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出借方,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出借方想要起诉是可以在出借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起诉的,但仍需满足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前提规定,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一般以派出所登记的居住时间为准,时间需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满足条件的,原告可以在自己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在自己的经常居住地起诉,不论从诉讼成本还是诉讼便利性来说,都对原告是有利的。





法律咨询可来电或加微信,陈国花律师,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国花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光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8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