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国花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1日 14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当事人A在一个培训机构支付了学费,但后面由于工作原因只参加了几次培训之后就未再去了。因为疫情的影响,再后来听闻那个公司已倒闭了。遂通过朋友找到笔者,希望笔者帮忙能追回部分培训费。笔者接受委托之后,去公司所属地调取了该公司的工商内档,该公司确实已于2020年上半年申请简易注销,由股东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未完结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因该公司已注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因公司的注销而终止。
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将该公司两股东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由两股东返还当事人的培训费。
法院很快安排了开庭时间,庭审中,被告方及代理律师抗辩是由于当事人A的原因没去学不应该退费。事实情况是被告在2019年后半年就已经不再进行培训了。被告的经营场地已关闭,无法继续为原告提供培训服务,且原告拒绝到其他培训机构继续未完成的培训课时,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后经过法庭调解,扣除已上课培训费、因为当事人A的原因没有及时参加培训扣除部分款项外,由被告退还当事人A绝大部分培训费,被告当庭退还了协商确定的培训费,法院未制作调解书。
律师观点:
1、被告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未进行清算并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未处理完结的情况下,虚假承诺,擅自注销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该类诉讼的管辖采一般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非被注销公司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