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或者纯变更抚养权之诉中,男女方在取证上是不一样的。具体来看:
一、女方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因此需要向法院提交小孩的出生证明。
2、小孩两岁以上,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小孩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因此相关的医疗单据应予以保存。
3、小孩一直随女方生活,如果贸然改变生活环境,影响小孩成长。因此亲属证言以及其他能证明小孩生活环境的证据需要搜集。
4、在男女双方抚养条件差距不大的情况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可以进行相应证据的搜集。
5、男方如果有赌博、酗酒等恶习,可相应搜集。
6、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小孩,可以搜集证明女方思想状况的单位证明以及其他证人证言。
7、8周岁以上的小孩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的。需要听取小孩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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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方
在争夺抚养权上,男性较女性处于弱势,但也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争取小孩的直接抚养权:
1、女方有恶性传染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
3、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可能性偏小,而女方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者其他品质问题,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的。
6、女方收入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处的。
抚养权之诉并非简单的起诉和等判决,证据搜集与整理会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因此不可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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