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
《民法典》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做了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对如何具体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做了解释规定: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一、物质损害赔偿
举例来说,包括家暴产生的医疗费、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所支付的抚养费等等,一般主张方对该笔物质损失赔偿金额的多少负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的依据基本为实际物质损失的多少。所以,如果想主张,应非常注意搜集这方面的证据。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部分依赖于证据,另一部分依赖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以及法官个人的认知。
比如,长期家暴导致一方患抑郁症;被欺骗婚内抚养了非婚生子女,以及法条规定的几种情形。
精神损害赔偿也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只是比起物质损害赔偿对证据的依赖性相对弱一点。
根据湖南高院最新的公众号文显示,湖南地区法院可以支持到5万的损害赔偿。基本是湖南地区能被支持的最高数字,而北京上海地区,最高可以被支持到10万。
在个案中,法官具体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多少,得看给一方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不过再严重也不会突破地区的上限,所以不要异想天开觉得一定得多少,多听听律师的建议,合理预期。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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