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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篇中离婚经济帮助条款的适用方式

发布者:李静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86人看过举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并没有关于该法条如何运用的规定

结合已办案例和所研究的湖南地区近年来的裁判文书选取了以下10个真实案例供大家先行了解

1“在双方分居期间,两个儿子均由被告方照顾抚养,被告方为抚育子女付出了较多的心血,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一定的离婚补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确定该补偿的数额为18,000元”。——(2021)湘1123民初1224号

2、 原告无证据证明其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无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其要求被告给付经济帮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0)湘0525民初1550号

3、被告秦某1抚养的男孩秦某2已经5岁多,原告李某某抚养女孩秦某3为哺乳期内的婴儿,尽管原告李某某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但是离婚后,原告李某某无房居住,其每月2492元工资无法承担为其女秦3请保姆照顾和租房等正常经济开支,属于生活困难,故被告秦某1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秦某1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秦某1给付原告李某某经济帮助30000元”。——(2019)湘1028民初1219号

4、“离婚时因被告患病,生活困难,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帮助。判决由原告欧某平给予被告廖某飞经济帮助80000元”。——2018)湘1024民初538号

5、“在原、被告相识之前被告即出现了精神异常的症状,之后在原、被告的相处过程中,因流产、原告悔婚进一步加剧了被告精神状态的恶化,对于这一后果的造成,原告及被告的监护人均有一定的责任,在离婚时,原告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婚前原告向被告家赠送的礼金及被告家送去原告家的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根据被告现在患病的实际情况,作为原告对被告的经济帮助,双方互不返还,另酌情由原告付给被告经济帮助30000元”。—— 2018)湘0381民初1262号

6、 被告蒋某某还在病后恢复期间,每年还要做相应的病理检查且无经济来源.....根据被告蒋莫某目前的生活和经济现状,被告蒋某某可不承担婚生女儿唐某某的抚养费,原告唐某1应酌情给予被告蒋某某经济帮助费60000元”。  ——(2018)湘1102民初1053号

7、“考虑到被告龚某某系精神病人,原告肖某某应履行适当的扶助义务,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肖某某向被告龚某某支付经济帮助款10000元”。——(2018)湘0426民初727号

8、“关于原告请求的经济帮助款20000元,因原告目前没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原告离婚后既无固定住处亦无生活来源且又要为治病支付医疗费,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给付经济帮助20000元符合常情,本院予以支持”。——(2018)湘0426民初716号

9、“被告田某某以自身体弱多病要求补偿,虽然被告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本院酌情考虑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帮助10000元 ”。 ——(2017)湘3125民初922号

10、“根据庭审调查了解,原告婚后患上顽固性癫痫病,先后多次到各地求医治疗但并未根治,由此花去巨额医疗费。现原告生活确有困难,被告长期在外工作有稳定收入,被告应当给予原告适当经济帮助,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经济帮助30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2016)湘1003民初600号



以上可归纳总结成如下要点:




温馨提示:

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除了与当事人和律师的努力案情本身有关还与承办法官以及地区法院的司法判例有一定关系适当帮助”对部分当事人来说是杯水车薪对另部分当事人来说却是雪中送炭

不过最好的办法仍是经营爱与家庭的同时不忘提升自己让自己拥有工作和赚钱的能力才不至于让自己、小孩或者家庭陷入生活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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