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咨询:已经办理了离婚证,现在反悔了,能撤销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吗? 答案:不可以
裁判要旨: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撤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情形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起诉请求。【《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5辑,作者:最高法院民一庭 吴晓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解析
很多人会认为,离婚协议中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条款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条款,但不管是从前最高院的司法指导观点,还是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都明确了,已经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与一般赠与合同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 具体来说: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协议、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揽子”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转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离婚时假意妥协先离婚后争夺财产的恶意失信行为。 与之相关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移转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总之,在离婚时,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中作出的赠与书面承诺,经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是生效且不可撤的,如果并不想赠与,则不应该轻易签字,否则,应承担自己签字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李静,长沙民商事律师,联系方式1302749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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