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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案件咨询

发布者:李静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48人看过举报

生活中名誉侵权多发于存在一定感情纠葛的几方中。

      去年至今年本人接到了多起名誉侵权的咨询,并出具了数份律师函,故2023年便以名誉侵权篇开启新的一年公众号文写作。




【1】法律规定与理解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1026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多见于侮辱或者诽谤的行为方式。


侮辱行为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包括各种暴力行为、下流肮脏的语言等。


诽谤行为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包括口头诽谤和文字诽谤等


本人所接受的数起咨询便属于以诽谤方式破坏他人名誉的情形。



【2】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

2)侵害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主体;

3)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4)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名誉是一种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降低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所以侵权行为一般存在将虚假事实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行为。


【3】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后果主要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


实务中主要为向本人直接道歉;在散播范围或者平台上做出澄清说明,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根据名誉受影响程度,法院可能还会支持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因此,一旦发生名誉权被侵犯的情形,可以先协商处理,在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协商成功自然是好,协商不成便可以启动诉讼,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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