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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说法】广州公司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作者:陈嘉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1次举报


 近些年来,陈律师经常处理到很多企业的劳动纠纷,其中有一个问题经常被企业老板问到:陈律师,我明明跟他是劳务关系,怎么仲裁认定是劳动关系呢?这两者怎么区分啊?下面陈律师就以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两者的区别。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份,A企业邀请B洽谈门店开拓业务,双方达成开拓方面的口头协议:B为A在广东省内每月开拓抗衰品牌一家加盟店,如果达到目标,则A每月支付1万元报酬给B;如果当月没完成开拓加盟店任务,则A需要扣除当月报酬的30%。此外,B还提出每月额外支付电话300元,如到公司每餐补7元餐费要求,以及要报销出差费用,A表示同意。

 从2015年11月开始,B一直未完成每个月开拓任务,A准备依照合同约定扣除30%的报酬,但B多次求情,恳请不要扣除其报酬,并承诺会尽早开拓新店。A多次督促其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扣除报酬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直至2016年4月,B仍未能开拓一家新店,因此A按照协议约定扣除了30%即3000元的报酬,B不服并上答辩人处吵闹,此后还捏造事实提出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A与B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分析

   本案中,A犯的最大一个错误,就是没有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务协议,这也往往是很多企业的通病,认为口头达成协议就可以了,反正随时可以解除,这恰恰是最危险的事情,下面陈律师来给大家分析一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才能成立:
 (一)主体资格;
 (二)管理与被管理
 (三)业务组成部分。


   而如果构成以上三个条件,则基本会被认定是劳动关系。

   

   那什么是劳务关系呢?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身隶属性。双方是否是平等主体,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是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最大的区别。

    因此,如果当时A与B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务协议,将双方的劳务法律关系明确下来,最后A就不会承担被确认劳动关系,从而最终导致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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