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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oodcase
2020-08-06

A与河南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永城市张海京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22时10分 | 已阅读: 110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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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81民初5289号之一 原告:A,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永城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35334901,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8元,减半收取7094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