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81民初5289号之一 原告:A,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永城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35334901,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A诉被告河南XX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A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8元,减半收取7094元,由原告A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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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1993号
原告A,女,2009年10月2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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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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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B,男,汉族,1965年3月13日...2020/8/12 3:11:04A与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A与B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永城市XX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A,...2020/8/11 17: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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