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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oodcase
2020-07-23

河南XX公司、牛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永城市张海京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16时22分 | 已阅读: 358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XX、郭XX、原审被告杨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河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XX、郭XX、原审被告杨XX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9)豫1481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河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