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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goodcase
2020-08-06

A、B等与C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永城市张海京 时间:2020年08月06日 18时24分 | 已阅读: 140 | 我要评论(条) | 举报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481民初2466号原告A,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A,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81民初2466号 原告A,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A,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B(实习),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B与被告C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A、B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B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A、B负担,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