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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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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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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8601民初51号 原告:靳XX,女,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A 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B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