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XX8601民初51号 原告:靳XX,女,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中国XX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中国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A 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