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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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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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仍然成立劳动关系,仍然可以认定工伤---尹某超过退休年龄认定工伤案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9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3月,工伤职工尹某(女,1955年出生,60周岁)201531到某环卫公司上班,岗位为清洁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尹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512日尹某在进行道路清洁工作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腰椎骨折,受伤后在石家庄市第三医院治疗。后尹某和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没有达成一致,尹某找到我们工伤维权律师团队,希望我们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理经过:

本团队律师接受该案后,立即召开了研讨会,认为本案极具典型性,对于社会中存在的大量超过退休年龄发生工伤如何处理,具有指导意义,务必做好本案的代理工作,维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本团队律师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律师意见,认为尹某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附上了相关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尹某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成功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后,本团队律师又帮助尹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伤残级别鉴定,最终尹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在本团队律师帮助下,尹某和公司在一审阶段达成和解,尹某顺利拿到了工伤赔偿金,尹某及家属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案件结果:

成功认定尹某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成功认定工伤,拿到相应的工伤赔偿金。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00年三月十七日

河北省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10、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冀劳社办字[2006]38

唐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超过国家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申请认定工伤的,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对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符合其他有关受理规定的,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国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