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03日 6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殷X曾在河北XX公司工作,2015年10月19日原告在被告车间工作时受伤,2015年12月9日被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于2016年8月24日被石家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殷X向工伤保险基金主管部门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9年4月24日收到新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167.88元。按《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殷X应该按照2016年河北省平均工资4748.92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6508.88元,但是由于单位没有经过殷X同意2016年12月31日便单方擅自提前为殷X办理了工伤保险终止手续,导致新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只能按照2015年河北省平均工资4369.13元的标准向殷X审批核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殷X少享受534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这些损失是单方擅自停缴殷X的工伤保险导致的,所以应该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后殷X和施工单位因为工伤待遇损失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殷X找到我们工伤维权律师团队,希望我们为其提供维权帮助。
办理经过:
本团队律师接受包X委托后,立即指派律师收集整理有关证据,起诉至法院,并向法院表达了以下律师意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按照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提前办理社保终止手续,由此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法院全部采纳了本团队律师的法律意见,判决单位向殷X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损失5341元。
一审宣判后,用人单位没有上诉,并主动向殷X支付了赔偿,殷某及家属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此案也足以提醒各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也要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终止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追悔莫及。
案件结果:
成功挽回所受的工伤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