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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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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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6日 11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1、贸然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对孩子成长不利,应由和孩子一直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

2、婚后共同偿还乙方婚前的房贷车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3、婚后财产偿还婚前一方的债务,未经对方同意无效,应该给对方补偿。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104民初567838

原告李某,,汉族,1990323日出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王某,,汉族,1990530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6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至孩子成年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119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9520日生育一女王某某。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被告没有工作及收入来源,且对原告缺乏关心理解。目前双方因琐事争吵,致使被告藏匿孩子,剥夺原告作为母亲的权利,使原告无法见到孩子,孩子仅二周岁,正需要母亲的关爱与陪伴,被告的行为给孩子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法正常沟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以免对原告及孩子带来更大的伤害。女儿王某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一直由原告抚养,而被告从未真正关心和照顾孩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请求判令婚生女王某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孩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性格偏执乖戾,好吃懒做,不做家务,经常家暴被告,且不尊敬老人,甚至带一些不明身份的人员持凶器到被告家里闹事,并把被告姨娘姨夫打伤。双方自恋爱到现在四年多的时间原告在经济上绝对控制被告,被告没有财产自由。原告婚前就感染HPV病毒,但是未告知被告,被告受原告欺骗才和原告结婚的。另,婚生女王某某出生后一直由奶奶照顾,原告白天在外,只有晚上或者周末陪孩子,原告没有照顾孩子的经验,且原告经常打骂孩子,孩子与原告没有感情。孩子由被告抚养,被告母亲、姨娘可以帮忙照顾,被告的父母都在湖北,原告又要上班,石家庄没有亲人可以帮原告照顾孩子。原告学历低,现没有稳定的收入,且原告现感染HPV病毒,该疾病极难治愈,存在传染给孩子的风险,而被告大学学历,现在国家机关工作,有稳定的收入,被告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更有利。

原、被告自20185月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双方一起开店做生意,该期间及之后的财产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告婚前贷款购买奔驰车一辆,20185月至9月双方共同还贷共计30320.05,应当分割给被告15160.03(后被告放弃主张该诉讼请求)。原告婚前贷款购买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一套,20185月至20219月共同偿还房贷85783.78,应当分割给被告42891.89元。原、被告婚后全款购买五菱牌汽车一辆,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被告同意变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当分割一半即20150元给被告。原、被告有存款10万元,应予以分割。被告通过微信于2020218日、2020510日分别转给原告母亲5000元、500,20201210日转给原告父亲1000,以上共计6500,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8516日、2019921日原、被告分别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6万元,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债权。20181022日原、被告向被告母亲张某借款10万元,应予归还;被告母亲张某、姨娘张某某向原、被告的其他借款,暂不予分割。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从孩子出生一直是由原告负责喂养,被告哄不了孩子,孩子离开妈妈以后情绪极其不稳定,且被告阻止原告看望孩子;2.原告网购定单信息截图,证实在分居前原、被告及被告母亲一起居住,原告给孩子买各种生活用品,承担了主要的经济任务;3.银行转账凭证,交费单据,证实在原告月子期间原告支付聘请月嫂的费用及原告给被告补交断缴的社保费用,证实原告承担了主要的家庭负担,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4.报警登记记录,证实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故意设置障碍拒绝让原告探望孩子,被告具有家庭暴力倾向;5.手机游戏截屏,证实被告没有正当工作和收入,经常玩游戏;6.河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及石家庄市中医院的证明,证实被告母亲年老生病不适宜带孩子;7.河北铂恩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和发放工资的转账凭证,证实原告有固定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8.河北省人医院HPV检验单,证实原告有不能生育的危险及可能;9.车辆登记证,证实该车辆为原告所有,原告有抚养孩子的能力;10.视频资料,证实从孩子出生原告一直陪伴孩子,双方相处融洽,孩子和原告在一起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11.汽车转让协议、明细清单、转账凭证、店铺经营权转让协议、加盟合同,证实原告出售其名下冀AOE1G2,获得售车款40300,该款项用于店铺经营及偿还店铺债务使用;12.原告申请证人董某出庭作证,董某称与原告为十几年的好友,后认识王某,李某王某一直是无业状态。其与被告是游戏好友,经常见到被告玩游戏。原、被告家的经济都是李某承担的,听原告说有好几次被告不让原告看孩子,其中有一次证人在场;13.原告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李某结婚以后和他婆婆老公一起居住,有一段时间她见不到她孩子,因我婆婆和他亲戚认识,大概是20213月份李某让我帮她找她孩子但没有帮她找到;14.原告申请证人刘某某出庭作证,刘某某称在李某万达厂场租的店里工作,李某和我一直每天倒班,李某说见不到孩子了,后我老公帮李某找孩子,没找到。

被告质证称,对于证据一的真实性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多次表示让原告看孩子,被告问原告买奶粉的事宜,是因为原告认识一个卖奶粉的,买奶粉会便宜,而不是被告不会买奶粉;对于证据二的关联性不认可,原告给孩子购买的生活用品只是孩子生活用品的一部分,被告及其家人也给孩子购买生活用品;对于证据三的关联性不认可,原告做月子期间没有收入,都是被告母亲取现金后给原告使用;对于证据四的关联性不认可,63日的报警记录是原告持凶器(水果刀)到被告家看望孩子发生纠纷,被告被迫报警,另外两次都是被告让原告探望孩子后原告无故报警,被告始终不知原因,怀疑原告为故意取证;对于证据五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没有打游戏癖好;对于证据六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母亲曾经患病,但现在身体健康;对于证据七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是原告起诉后才获得的证据,且该公司老板和李某是期友,被告曾到该公司走访,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原告3月份在该公司上班,后离职;对于证据八的真实性认可,HPV病毒有一定的传染性,有传染给孩子的可能性,故孩子应由被告抚养更安全,原告最早在2017年就有这个病,且病例中也没有写明不能生育或存在生育风险,现在原告和女儿都身体健康,说明这个病和生育没有关系;对于证据九的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抚养孩子对孩子更为有利;对于证据十,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抚养孩子对孩子更有利。对于证据十一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出售其名下面包车,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对原告与A签订的协议真实性不认可,首先,车辆变卖时间及退还A保证金的时间都是2021518,且在A签订协议中,写明由面包车转卖抵4万元,这不符合常理,卖车和退保证金完全不相干,为何要写入协议。原告与收车人大刚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在18,但在协议签订前的14,大刚直接转让1000,这不符合二手车行业的交易习惯。其次,原告没有提交车辆号牌变更手续,不知道该车现在是否已经出售。最后,原告和A签订的店铺经营权转让协议和加盟协议均在结婚前,退还A保证金的债务是原告的个人债务,且该债务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实,不应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被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称,三位证人都是原告的好友,不能保证其陈述是客观中立的,对于被告不让原告看孩子的时间段和原因证人也不知情,证人不能证明原告比被告有更有利的条件抚养孩子。

原告对证人证言质证称,通过三位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原告承担了主要的家庭经济负担,即顾家又要管孩子,原、被告产生矛盾以后是被告故意不让原告看孩子,还证明被告不照顾家庭,没有收入经常玩游戏。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王某某的出生证明、户口页,证实王某某是原、被告的女儿;2.邻居的书面证人证言,证实女儿一直由奶奶照顾;3.被告王某的毕业证书,证实王某比被告学历高,追求进步,对孩子成长有利;4.被告母亲张某的教师资格证,证实张某以前是老师有教育经验,更懂得如何教育孩子;5.被告母亲张某门诊病历诊断,证实张某身体健康;6.被告母亲张某与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视频,证明孩子从小和奶奶在一起感情深厚;7.李某带领身份不明人员持凶器到被告家里闹事的照片、视频,证实原告性格冲动、偏执,极端无理性,与社会不良人员交往,孩子和原告在一起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8.微信转款明细截图,证实原告对被告经济上严格控制;9.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零钱明细截图,证实双方对外有债权债务,应予分割;10.被告给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婚前被告共转给原告10875957;11.被告名下信用卡对账单明细,证实婚前原、被告大量使用被告信用卡用于二人共同生意经营。

原告质证称,对被告没有提供原件的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认可,不符合证人作证的证据规则,即使证言属实也只能证明奶奶对抚养孩子起到协助作用,且中国的抚养模式就是亲戚朋友帮助抚养,该证据并不能否认原告一直在抚养孩子。对证据五的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是被告在举证期外提交的,有相应的针对性,并不能反应相应的事实。对证据六的关联性、合法性不认可,奶奶对孩子说妈妈不好、妈妈打孩子这种语言,这是老人诱导的孩子,孩子尚年幼,没有分辨的能力,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对此被告也没有制止,更能证明孩子不利于跟随被告生活。对证据七的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所称原告性格偏执等,原告的父母及姐姐、姐夫陪原告去看望孩子,并非被告所述原告带社会不良人员去被告家闹事,被告并未对事实有客观清楚的认识,而是主观臆断,更证明孩子跟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对证据八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119日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初婚,2019520日生育一女王某某。双方分居后,王某某一直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原告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原告婚前购买的其名下房屋按揭贷款,201812月起至今每月偿还房屋贷款2000多元。原告自认未经被告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冀AOE1G2号车以40300元的价格出售。若原告抚养孩子,原告同意被告每半月探望孩子一次,被告同意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若被告抚养孩子,被告同意原告一周探望孩子一次,但不同意原告将孩子接回家探望的方式,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原告只同意支付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珍惜夫妻感情,双方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婚生女王某某现已满两周岁,孩子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分居以后孩子也一直由被告抚养,其生活环境一直未改变,因孩子年龄尚小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其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且被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孩子随被告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感染HPV病毒,并不必然导致原告丧失生育能力。原告同意被告抚养孩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同意原告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本院予以准许,具体探望方式以到被告住处探望为宜,被告负有协助义务。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告自认婚后至今用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偿还原告婚前购买在其名下房屋按揭贷款,经对原告还贷银行账户交易核算,截至庭审当日还贷部分共计69055.8,被告主张由原告补偿被告共同还贷的一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认未经被告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冀AOE1G2号车以40300元的价格出售,该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分割一半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用售车款退还A的保证金,A的保证金是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收取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抗辩售车款已经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同居期间给被告打过20万元,被告应予偿还,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被告主张分割10万元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处理。对双方主张的债权、债务,双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债权、债务的存在,且涉及案外人权益,本案中不宜直接认定原、被告是否与案外人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可待债权人主张权利后再行分割债务,亦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后再行分割债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李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某某独立生活之日止,原告李某可每周到被告王某住处探望一次孩子,被告王某应予协助;

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被告王某

同还贷部分即34527.9;

四、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王某售车款一半即20150;

五、驳回原告李某、被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由原告李某负担50,被告王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刘国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范梅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