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5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102民初9380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黄威,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生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
原告李某诉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0月8日签订《团购推荐单》,团购推荐项目为“博雅盛世”,意向购买房屋为“博雅盛世D13-3-1703”,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2万元团购信息服务费,被告向开发商推荐原告,原告持此《团购推荐单》可享受在开发商对外公布的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套房屋总价减免4万元。双方还约定,原告没有成功购房或者取消购房计划或者因任何原因放弃购房的,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团购信息服务费。
双方签订《团购推荐单》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团购信息服务费2万元。现原告不再购买此房屋,按约定被告应该全额返还原告的团购信息服务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家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团购信息服务费2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三、其他各节,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冀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