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21日 70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02民初724号
原告:曹某,女,汉族,河北省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电话18603119333。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石家庄市藁城区世耀东城小区2号楼2单元1703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判决被告配合原告把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位于石家庄市藥城区世耀东城2号楼2单元1703室房屋一套。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17年5月22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归原告,但是被告强行占有房屋。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要求将房子尽快过户到原告名下,但是被告始终不同意。原告无奈诉至贵院,希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7年5月22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世耀东城2号楼2单元1703室产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业主变更姓名自房本下来后一个月内男方协助女方办理,过户费由女方负责"。房屋信息查询情况显示涉案房产即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33号世耀东城2号楼2-1703室于2018年5月29日登记于被告名下,不动产权证号:冀(2018)藁城区不动产权第0002281号。原告称其自愿偿还涉案房屋剩余贷款。
以上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的约定,涉案房屋理应归原告所有,被告理应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因涉案房屋贷款尚未还清,直接更改所有权人将侵犯发放贷款银行的权益,故此,涉案房屋应在原告将房屋贷款还清后,由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3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8)藁城区不动产权第0002281号的世耀东城2号楼2-1703室在原告曹某将房屋贷款还清后,归原告曹某所有。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原告曹某还清上述房屋贷款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曹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诉讼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郝巧灵
2020年4月28日
书记员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