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深泽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05号。
第三人: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6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事务所律师。
刘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孙明明律师代第三人答辩如下:
一、空调是第三人安装的,但是没有打眼,眼原来就有;如果原告说是第三人打的请拿出证据;
二、当时安装空调时原被告第三人都在场,在哪个位置安装是经过原告同意的;
三、即便原告不在场,被告确实在场,第三人只是按照被告的指示,在指定的位置和地点安装,第三人没有过错;
四、就算眼是第三人打的,也是安装空调的必要,租赁房屋安装空调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并不构成额外支付费用或者赔偿的情形;
五、原告说打眼严重影响房屋安全,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是依照普遍通常的认识,安装空调打眼根本不可能影响房屋安全,这是常识,现在那个房子安装空调不打眼?也没见打空调眼的房子出国安全事故。
六、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是什么?原告应该明确。原告主张700万赔偿明显是恶意诉讼,是诉讼敲诈。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同之诉,第三人和原告没有合同,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合同权利,不能先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
原告刘某经过庭审无法反驳第三人的观点,于2019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