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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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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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2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现住深泽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长江大道205号。
第三人: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31号-6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事务所律师。
刘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第三人北京海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孙明明律师代第三人答辩如下:

一、空调是第三人安装的,但是没有打眼,眼原来就有;如果原告说是第三人打的请拿出证据;

  • 二、当时安装空调时原被告第三人都在场,在哪个位置安装是经过原告同意的;

  • 三、即便原告不在场,被告确实在场,第三人只是按照被告的指示,在指定的位置和地点安装,第三人没有过错;

  • 四、就算眼是第三人打的,也是安装空调的必要,租赁房屋安装空调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并不构成额外支付费用或者赔偿的情形;

  • 五、原告说打眼严重影响房屋安全,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但是依照普遍通常的认识,安装空调打眼根本不可能影响房屋安全,这是常识,现在那个房子安装空调不打眼?也没见打空调眼的房子出国安全事故。

  • 六、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是什么?原告应该明确。原告主张700万赔偿明显是恶意诉讼,是诉讼敲诈。

  •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合同之诉,第三人和原告没有合同,原告只能向被告主张合同权利,不能先第三人主张合同权利。

原告刘某经过庭审无法反驳第三人的观点,于2019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00元,由原告负担。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