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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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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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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进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1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害人张XX与本村村民来XX在陈XX商铺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张XX从其家中拿来一把铁质扳手将来XX头部打伤,被告人来XX得知其子来XX被张XX打伤后,与其妻王XX、其子来XX找到被害人张XX家,在张XX家院内,被告人来XX手持从家中携带的一截木棒朝被害人张XX左侧腰部击打了两下,后被本村村民劝阻,张XX得以脱身。经景泰县人民医院诊断张XX胸部闭合性损伤1.左侧第9、10肋骨骨折2.左肺下叶肺挫伤3.左侧血胸4.左侧胸壁挫伤。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XX左侧第9、10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血胸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来XX赔偿被害人张XX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木棒一根,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院病历、住院证、伤情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谅解书、物证照片,证人李XX、来XX、王XX、王XX、张XX、陈XX、来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XX陈述,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来XX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来XX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同意对被告人来XX进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来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