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河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04民初2613号 原告A,无业,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30号石家庄市裕华万达XX商住楼00单元0102,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米XX、河北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河北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河北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1元,减半收取为2061元,原告A负担1461元,由被告米XX负担600元,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