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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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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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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XX、石家庄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民终72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XX公司,住所地灵寿县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XX0126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石家庄XX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被告自2016年2月2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差额26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曾向灵寿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被告石家庄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机构于2017年4月7日以原告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差额,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工作服装、帽、门禁卡不能显示系原告所有,银行流水亦未显示打款方系被告,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A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工作服装、帽、门禁卡不能显示系其所有,其提交的银行流水亦未显示打款方系被上诉人,故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据此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园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