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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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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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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与C、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9日 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中国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1民终4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
委托代理人A,景县XX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系颜XX之妻,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衡水市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A、中国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死者A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进行认定的证据不足,重审期间应当查明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
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卢 亮
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莹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