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B与C、中国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1民终41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C,
委托代理人A,景县XX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系颜XX之妻,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衡水市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A、中国XX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死者A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进行认定的证据不足,重审期间应当查明死者生前的经常居住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136号民事判决;
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卢 亮
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