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民终8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XXXX809XXXX6222,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XX0108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未查明以下事实:虽然双方签订《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请在重审时,一并查明上述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XX0108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赵 林
审判员 岳桂恒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XX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