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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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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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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民终8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8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XXXX809XXXX6222,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女,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XX0108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未查明以下事实:虽然双方签订《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被上诉人是否存在经济性裁员的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请在重审时,一并查明上述事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7)XX0108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A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A
审判员  赵 林
审判员  岳桂恒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XX蒙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