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109刑初382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2017年2月21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3月8日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藁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7月份以来,藁城区高X某所在的石家庄XX公司开始与XX集团合作,通过该集团业务经理被告人A进行业务往来,从XX集团进货后进行销售,2016年10月份,被告人A以帮高X某进便宜货为名让高X某将7000元货款打入A租房的房东B的账户,后A谎称由于“串货”被公司查扣,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2016年11月份,杨XX对高X某谎称可以从沧州调货,让高X某将10000元货款打入A的账户,后A将该款据为已有,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几天以后,杨XX又谎称可以从沧州进货,让高X某将480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又过几天,A谎称可以从正定调货,让高X某将72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后称被查,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2017年1月份,杨XX谎称东北地区价格便宜,可以帮A某调货,让高X某将716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之后一直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以上共计143800元,被告人A将骗得的钱财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花销,
针对上述指控,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A以诈骗罪惩处,
被告人A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我诈骗71600元中,其中有4万元是我借的A某款,
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某诈骗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2、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XX诈骗71600元,被害人A只提供了27000元的转账凭证,A陈述有4万元借款应该属实,被告人A收了B某钱后用于经营,一直与其保持业务往来,A与B多次对账,被告人A主观上没有诈骗货款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的犯罪不能成立;3、被告人A与高X某对账、高X某报警后,等着公安机关到来,构成自首,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7月份以来,藁城区高X某所在的石家庄XX公司开始与XX集团合作,通过该集团业务经理被告人A进行业务往来,从XX集团进货后进行销售,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A以帮高X某进便宜货为名让高X某将7000元货款打入A租房的房东B的账户,后A谎称由于“串货”被公司查扣,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2016年11月19日,杨XX对高X某谎称可以从沧州调货,让高X某将10000元货款打入A的账户,后A将该款据为已有,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几天以后,杨XX又谎称可以从沧州进货,让高X某将480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又过几天,A谎称可以从正定调货,让高X某将72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后称被查,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2017年1月份,杨XX谎称东北地区价格便宜,可以帮A某调货,让高X某将71600元货款打入杨XX的账户,之后一直未发货也未退回货款,以上共计143800元,被告人A将骗得的钱财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花销,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A陈述,我在藁城区XX上开了一家配送盒装牛奶的石家庄XX公司,2016年7月,我们开始跟XX集团合作,从他们公司批发盒装奶,然后到藁城区各个销售点配送,我们是XX城总代理,一直跟业务员A进行业务来往,我们打款的账号都是他们公司的公用账号,从10月份开始,他说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把公司的货倒出来,然后我们可以便宜进货,单价多少我记不清,他让我们转入别人的账户,第一笔转入一个叫A的账户7000元货款,之后就没音信了,他说货被公司的人查到扣押,2016年11月,他说可以从沧州调货,现在单价是28元,从沧州调货20元就可以拿到,他给了我一个沧州浦发银行户名是A的账号,我就给他打了10000元,说12月20日到货一直没到,过了春节,我找到A电话,给他打了一个电话,他收到这笔钱不知道发货的事,这10000元是他借杨XX的钱,我又给A打电话,他咬定是货款,他说把钱退给我,但一直没退,打给A款后没几天,杨XX说沧州还有一批来年一月份的货,让我给他个人账户打款48000元,也一直没到货,又过了几天,A说从公司倒出一批货在正定,单价18元就能拿,只有400件,我就打给他个人账户7200元,之后就没信儿了,我几次追问他,他说又被查,过两天把钱退了也没退,2017年1月,赶上公司奶制品涨价,单价34元,我跟他说不再进货,没利润,他说公司对东北政策倾斜,东北地区价格比较低,他打算给我们调货过来,单价24元,也没说从谁那调货,我就给他打了71600元货款,之后一直没信儿,联系他之后,就是到不了货,他说年前把钱退了也没退钱,我们感觉他骗了我们,就来报警了,
2017年1月,我给了A71600元,后来他说急着要货就先从平山拉点,第二天,我开着我们的车拉着他去平山从一个库房里拉了500提,当时价格是28元一提,共价值14000元,回到藁城就卖了,去年大概11月,A还从我这调了500提货到邢台,给谁我也不知道,A没给我钱,跟平山这次调货相抵,我没有帐目,当时我们碰了帐目,有A的10000元,沧州的48000元货款,正定的7200元货款,东北的71600元货款,
2、被告人A供述,高X某是负责在藁城批发现代牧业纯牛奶总代理,我跟高X某是2015年7月份开始合作的,我负责帮他拓展市场,他之前一直从公司拿货,把货款打入公司公用账户,2016年10月,A向我要试饮赠品,我说不能再要这么多了,我怕公司怀疑你在市场上卖,我打算从正定总代理A那拿点赠品给他,A某转入我支付宝或者微信20000元,我的账号都是我的手机号,我拿到钱后只从A那拿了2000元的货,我手里也没现钱,所以剩下的钱也没给他,2016年11月的一天,我打听到沧州XX有单价20元的货,我原来跟负责沧州XX的城市经理蔡某关系不错,我感觉他能拿到货,所以我就给A打电话问他要不要,他说要,刚放下电话,A就给我借3000元还房贷,我当时也没跟他提要货的事,我跟A说我让别人给你打10000元,你给我7000元,就算我借你3000元了,我把A的银行卡账号给了高X某,A就把钱给了他,过了几天A就把钱都还给我了,又过了一段时间,A给我打电话问我这10000元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说你别管了,我来弄这个事,跟你没关系,他就没再问,这事之后几天,我听说沧州有单价24元的货,我当时也不知道从谁那拿货,有多少货,就给A打电话问他要不要,他说要2000件,我让他给我账号汇入48000元,后来听说涨价了,就没再提这事,钱也没给他,2016年11月,我在正定看见一个拉现代牧业产品的司机,车上拉着几百件货,他问我要不要货,单价18元,可以给我400件,我说要,然后就给A打电话,问他要不要,他说要,我让他给我账号上打了7200元,过了会儿司机接了一个电话,说给不了你了,挨查了,说完就走了,2017年1月,我打听到东北地区的单价是24元,我给A打电话,问他要不要,他说要,他给我账号打入71600元货款,后来听说串货抓住要严惩,所以没敢做,钱一直在我这,春节前,我借给我舅舅65800元,剩下的钱,我舅舅做买卖赔了钱,欠A的钱,我分两次给他钱替他还了债,一共是90000元左右,
欠高X某的钱,我能确定的有A那儿10000元,沧州48000元,正定的7200元,东北的71600元货款,共136800元货款,当时A要货,我找来一个叫A的账号,我怕用自己的账号让公司查到,在正定遇到一个拉货的司机,我向他要了7000元的货,后司机说让公司查到了就没给我货,后我给了A一些牛奶和手提袋,还差他2000元左右的货,
3、A证言,2017年1月17日,A给我打电话说藁城市场缺货,打算从我门市上先用500箱现代牧业尊贵装纯牛奶,过二三天把这些货还回来,我当时就同意了,第二天上午,A来到平山县XX我的库房,拉走了500箱现代牧业尊贵装纯牛奶,我与他很熟没让他打收条,后多次打电话催杨XX还我的货,他推脱,后我才知道杨XX因为诈骗的事被藁城公安局拘留,
4、A证言,A跟我一样都是做公司销售的,去年11月,我向A借了3000块钱,11月19日,他说别人倒给我10000元,让我打给他7000元,让我用3000元,当天有人转给我10000块钱,账号我忘了,随后有一个男的给我打电话说是藁城总代理,A让他转给我10000块钱,我说收到了,后来我给A打电话,问他跟藁城总代理是怎么回事,他说跟藁城这边说清楚了,不要我管,我也没问,过了两三天,我把3000块钱还给他,
5、A证言,我是XX集团京津冀蒙大区河北XX区域经理,杨XX是石家庄XX与邢台地区经理,负责销售,2017年1月开始他的任务完成不了,工作状态也不好,2月10日左右,我们公司打算解聘他,他一直迟迟拖着不办理离职手续,后来藁城区的总代理跟我说先别让他离职,A还欠他十几万块钱,他说A承诺给他调便宜货,让把钱打到他个人账户上,后来货没到钱也没还,我们公司严禁客户将钱汇入个人账户,严禁各地区之间串货,我们感到事情比较严重,然后就赶到了XX城区,20日中午,我公司给A打电话,从石家庄把他接到藁城区商议这个事情,到了之后他说把钱都打入东北一个哥们手里了,他也没说打给谁,也没说为什么货没到,第二天警察把他抓走了,
6、A证言,A是现代牧业的业务员,2016年3月,A和他舅舅B承包了我的一个配送片区,他从我这拉货往片区送,陆续累计下来大概9万多块钱,后来A把钱给我了,大部分是现金,也有刷卡的,
7、A证言,A从2016年开始租我的房,我是他的房东,我们之间除了租金没有其他经济来往,2016年10月,一个叫A的账号转账给我7000元,我不认识A这个人,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高X某转账给杨XX的银行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A提供其本人民生银行(账号622XXXXXXXXXX307)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交易流水及交易对单信息,
⑴、高X某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给康某某建行账户人民币7000元;
⑵、高X某于2016年1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给A银行账户人民币10000元;
⑶、2017年1月7日、1月9日通过建行转帐给杨XX9000元、9000元、9000元,
9、被告人A户籍证明,
10、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A多次诈骗,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A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A庭审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71600元中,其中有4万元是我借的A某款,经查,对其71600元犯罪数额,被告人A在本案侦查阶段供述与被害人高X某的陈述一致,被告人A庭审中辩称有4万元是借款的理由不充分,对其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诈骗71600元中,被害人A只提供了27000元的转账凭证,A陈述有4万元借款应该属实,被告人A收了B某钱后用于经营,一直与其保持业务往来,杨XX与A多次对账,被告人A主观上没有诈骗货款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的犯罪不能成立,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A构成自首,上述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A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3800元,返还被害人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文平
人民陪审员 赵东发
人民陪审员 曹红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