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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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XXXXX公司(原XXX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孙明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7日 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XXXXX公司(原XXXXX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XX01民终7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X公司(原XXXXX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XX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

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

上诉人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即:事发当时并非夜晚,天气状况良好,在视力范围内能够清晰地看到电线杆,涉案电线杆上设置有警示标志,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行驶应尽到高度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宜承担较多的责任,对于上诉人XXXXX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可以考虑追加相应道路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为被告,查清涉案电线杆现位于人行道上是否与道路施工有关,施工单位是否将施工后出现安全隐患的情况告知上诉人等,以准确认定承担责任的主体,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16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X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 李 强

孙明明律师,现执业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301201410377230。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30
  • 擅长领域:工伤赔偿、保险理赔、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