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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伟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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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26民初366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A,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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