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易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易X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保全被告张X名下银行存款391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并以自己名下号牌为湘F×××××的东风XX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易X要求保全被告张X银行存款391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X银行存款人民币3912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财产为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财产为不动产、冻结财产为其他财产权的,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原告易X名下号牌为湘F×××××的东风XX牌小型普通客车。
查封期限为贰年。在查封期内,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