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民律师
袁伟民,手机:13574750986,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案件。
13574750986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平民初字第1935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职工,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有一年多,且曾签订过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由原告抚养共同之女,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且双方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考虑到被告是高龄妇女,生小孩时是剖腹,而原告与前女友还有一男孩现由原告抚养,故被告要求抚养共同之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在网上相识
袁伟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574750986
  • 湖南汨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4年 (优于92.1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55%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9125分 (优于97.5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707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袁伟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85820 昨日访问量:73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