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平民初字第1935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职工,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已有一年多,且曾签订过离婚协议,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由原告抚养共同之女, 被告A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且双方不符合离婚的条件,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考虑到被告是高龄妇女,生小孩时是剖腹,而原告与前女友还有一男孩现由原告抚养,故被告要求抚养共同之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在网上相识14年 (优于92.18%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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