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626民初1255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A于2016年6月24日以已与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诉讼,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15年 (优于92.2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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