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为、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2040号 原告A,农民,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被告A,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11月26向本院申请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本案受理费3888元,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B15年 (优于92.26%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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