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504号
原告A,务农,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居民,
委托代理人A,平江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A,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无共同语言,被告沉迷游戏网络,经常通宵达旦,昼夜颠倒,被告无家庭责任感,抚育孩子的重担均压在原告的肩上,被告对原告不关心、不体贴,即使是怀孕期间,被告不闻不问,被告对原告亲属不友好,2014年正月后再未去过岳父母家,特别是被告与第三者长时间网络聊天,关系暧昧,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经过两年恋爱同居生活于××××年××月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了共同之子取名A,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被告为生计外出打工,所得收入全部用于家庭开支,原告常年在外漂流,小孩都交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从未拿出过分文用于家庭开支,被告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子,取名A,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好,生育小孩6个月后,原告即外出打工,但常不定期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8月,原、被告双方亲属因争夺小孩抚养的问题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及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外出打工,共同生活时间较少,导致夫妻感情淡薄,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珍惜夫妻情分,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