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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袁伟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刘X与毛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1405号
原告刘X,XX。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XX。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014年正月初五经朋友介绍认识,之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农历)举行订婚仪式,6月25日(即农历5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农历)举行婚礼。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争吵。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怪异,经常纠结于一些小事喋喋不休,无法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2015年4月27日,原告带被告到湖南省XX医院检查,经诊断被告患有躁狂症。原告发现被告曾晚上趁其熟睡时做出掐原告脖子的举动。至此,原告对婚姻缺乏起码的安全感,从2015年5月17日双方分居至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被告与原告相识之后,交往半年多时间才登记结婚,相互较为了解,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恩爱,极少争吵,且被告对原告爱护有加,双方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所称被告患有躁狂症一事,医生曾对被告解释,只要检查之前情绪有过激动的人均有可能出现这一结果。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正月初五经原告的表姐介绍相识,两人开始交往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农历)举行订婚仪式,6月25日(即农历5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10月17日(农历)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较为融洽,两人极少发生矛盾冲突。从2015年5月17日开始,因认为被告精神状况异于常人,原告与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原告的嫁妆有彩电一台、音响一套、洗衣机一台、电烤火炉一个、空调一台、六门柜一个、棉被十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A、B、C的证言,以及原、被告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由亲属介绍相识,交往半年多以后登记结婚,婚前对对方均较为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后虽未生育共同子女,但两人均为性情平和之人,极少发生矛盾冲突,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主要是原告认为被告精神状况异常,但原告的依据仅为一份简单的门诊病历,并不能证明被告精神状况足以影响双方的婚姻。只要两人能以家庭为重,夫妻之间加强沟通联系,重归于XX是有可能的。综上,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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